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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丨湛江市:公布2家机构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案

今年以来,为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我局严格履行气象防雷安全监管责任,公布2宗防雷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案)。为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示范和警示教育作用,加大“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力度,现予以公布。

案例1:深圳某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弄虚作假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案

【违法事实】深圳某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中标承接了深圳市某医院的“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安全检测”招标项目,该项目内容包括建筑防雷设施检测,项目招标文件明确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不允许分包或转包。双方签订《电气火灾综合治理安全检测合同书》后,当事人将其中的防雷设施检测部分另行分包给具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的吉林省某防雷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吉林省某防雷检测咨询有限公司完成检测并出具报告。为便于报账,当事人在未实际开展检测的情况下,出具盖有深圳某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检测专用章的《广东省定期防雷装置检测报告》,取得业务收入6,800元。

【处罚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处罚内容】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6,800元。

案例2:惠州市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无资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出具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报告案

【违法事实】惠州市某电气消防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证情况下,对深圳市某学校开展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出具《防雷(接地)装置检测报告》,取得防雷装置检测费用2,000元。

【处罚依据】

1.《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四)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2.《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

【处罚内容】处5万元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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