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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安徽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雷安全监管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39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通知》有关问题作如下解读:   

一、《通知》出台背景

   防雷安全监管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发展稳定大局。2016年6月24日,《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印发,对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防雷安全监管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省政府办公厅在征求气象、住建等多部门意见基础上,制定本《通知》,着力建立健全我省防雷安全监管体系,落实细化各部门、各单位责任,切实加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

   二、《通知》主要内容

   《通知》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落实;第二部分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第三部分落实防雷安全监管保障措施。

   (一)做好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衔接落实:《通知》明确了防雷许可改革后,气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信等相关政府部门各自的管理权限及范围,就涉及防雷的审批事项在气象与住建等部门之间的工作交接做出了具体要求,确保各项防雷审批及监管有序衔接。

   (二)建立完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通知》从政府部门和企业(单位)两个层面明确了各自在防雷安全监管体系中的责任。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履行综合监管职责,各级气象部门要依法履行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组织管理和防雷安全公共服务职责,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分工落实好本部门领域内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企业(单位)要落实好防雷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以企业(单位)法人代表为核心的防雷安全责任制,多层次提升防雷安全管理水平。

   (三)落实防雷安全监管保障措施:《通知》从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防雷安全经费保障机制、强化防雷安全监管监督检查等3个方面做出规定,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三、《通知》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做好防雷许可改革后政府各相关部门审批事项及监管范围的有序衔接。防雷许可改革后,防雷安全涉及的相关审批及监管由气象部门转至气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铁路、民航、通信、安监等多个政府部门实施,为避免造成审批及监管断档、脱档,产生管理真空和盲区,《通知》就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审批内容及监管范围进行了界定,确保防雷安全工作有序衔接。

   (二)构建多方参与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努力构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机制,《通知》明确了政府各相关部门对于防雷安全的监管责任及企业(单位)的主体责任,各司其责,统筹协调,构建多方参与的完善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体系。

   (三)为履行防雷安全监管做好各项保障。防雷许可改革后,涉及防雷安全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变化较大,需要各级政府统筹做好协调及衔接工作,《通知》就组织领导、经费保障、监督检查3个方面做出规定,为防雷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四、《通知》的贯彻落实

   各级政府应当切实提高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对防雷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严格《通知》要求,做好部门管辖权限内的防雷安全监管工作,气象、住建等部门要做好审批范围调整后的衔接落实工作。相关企业(单位)要落实防雷安全主体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各级政府在工作安排、公共财政保障等方面要充分考虑防雷监管工作需求,省有关部门适时组织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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